陕西省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县检刑诉〔2024〕2号
被告人黄强,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8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住址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镇**村**组**号。2023年6月28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6月11日,被告人黄强在明知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可能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江西银行银行卡及密码、手机提供给他人进行转账。同年6月14日,黄强继续将自己的浦发银行账户及密码、手机提供给他人进行转账。同年6月16日,黄强再次将自己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及密码、手机提供给他人进行转账。经查,黄强提供的江西银行卡和浦发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均被犯罪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支付结算金额共计1165758元,其中已查明涉及刑事诈骗金额1215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1张;
2、受案登记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曹**等人证言;
4、被告人黄强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海燕
检察官助理 梁美亚
2024年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黄强现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