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陇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存根)
陕C陇县环罚〔2024〕3号
陕西天翔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7********7A
地址:陇县城关镇穆家寨村 法定代表人:杨建兵
1月15日,我局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监督帮扶1月9日渭南交叉检查组反馈问题,对你公司陕西天翔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依法进行了检查,发现你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月9日监督帮扶组检查时,料棚内喷淋设施因故障未开启,厂区封闭式生产车间未采取封闭作业。
以上事实有宝鸡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转来的“陕西省生态环境执法总队1月9日监督帮扶检查发现问题清单”(时间:2024年1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时间:2024年1月15日,现场负责人:郭亮)、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时间:2024年1月16日,现场负责人;郭亮)、现场检查拍摄照片2张(时间:2024年1月15日,拍摄人:闫小辉)、陕西天翔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陇县环罚告〔2024〕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和申辩权利。超过规定期限,你公司未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我局决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处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陇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陇县分局
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