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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陇县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陇县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C陇县环责改〔2024〕

(来源:网站编辑 2024-11-01 02:37)
文章正文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陇县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存根)

陕C陇县环责改〔202413

 

当事人名称/姓名:陕西咱家小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610327********6M                 

地址/住址:陕西省宝鸡市陇县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4520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负责位于陇县工业园区的乳制品深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时间:2024年5月20日,现场负责人:史军艳)、现场拍摄照片、陕西咱家小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陇县分局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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