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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陇县

(来源:网站编辑 2025-01-14 15:14)
文章正文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陇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存根)

C陇县环罚〔20248


陕西众德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7********67  

地址:陇县东风镇尧场村                    

法定代表人:程维民

20244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 陕西众德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依法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DA001排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开展2023年度下半年手工监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1301- 2023)开展2023年第四季度噪声监测。

以上事实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时间:2024年4月9日,现场负责人:涂小强)、调查询问笔录1份5页(时间:2024年4月10日,现场负责人:涂小强)、现场检查拍摄照片8张(时间:2024年4月9日,拍摄人:董永强)、陕西众德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4422日以《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C陇县环罚告20248),告知你公司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公司)未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处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陇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陇县分局

                            2024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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