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陇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存根)
陕C陇县环罚〔2024〕8号
陕西众德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7********67
地址:陇县东风镇尧场村
法定代表人:程维民
2024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 陕西众德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依法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DA001排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开展2023年度下半年手工监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1301- 2023)开展2023年第四季度噪声监测。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时间:2024年4月9日,现场负责人:涂小强)、调查询问笔录1份5页(时间:2024年4月10日,现场负责人:涂小强)、现场检查拍摄照片8张(时间:2024年4月9日,拍摄人:董永强)、陕西众德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2日以《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陕C陇县环罚告〔2024〕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公司)未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处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陇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陇县分局
2024年 5月8日